关于转发《中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纪检监察组关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十不准”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纪检监察组关于力戒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十不准”的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把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重要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和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要求,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关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十不准”的规定如下:
一、不准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上,只表态、不落实,打折扣、搞变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0、122条毒规定,党员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6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不准”的,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予以问责。
二、不准各自为政、自行其是,偏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影响住房和城乡建设全局工作。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4、50、54、70、71、121条之规定,党员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6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不准”的,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予以问责。
三、不准在城乡建设中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或者对“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履行监督纠治职责。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7、121条之规定,党员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6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不准”的,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予以问责。
四、不准在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城乡建设和管理等工作中不尽职-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3、121、122、125条之规定,党员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6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不准”的,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予以问责。
五、不准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和处理群众诉求工作中倨傲漠视、颐指气使、简单粗暴、横冷硬推、搞特殊、耍特权,损害群众利益。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2、113、116条之规定,党员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六、不准在讲课、著述、发表文章中擅自发布不宜公开的工作内容和数据,发表与党中央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制度规定不一致的言论。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4、45、46、52、128条之规定,党员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七、不准擅自超越权限、超越规格、超越范围、超越篇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相关企业、科研机构等乱发或变相乱发文件,或者假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名义发号施令、摊派任务、提出不合理要求。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2、122、133条之规定,党员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八、不准擅自超计划、超时间、超规格、超规模、超预算召开会议,或者搞照本宣科、泛泛表态,不解决实际问题。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2条之规定,党员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6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不准”的,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予以问责。
九、不准在调研中走过场、不深入、浮在表面、浮皮潦草,搞无计划、无目的、无成果的调研,或者多头重复搞走秀式调研,或者要求下级层层陪同、超人数陪同、借机旅游,加重基层负担、干扰基层工作。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2、122条之规定,党员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十、不准对基层多头检查考评,同一事项多渠道、多口径重复向下级部门要材料、数据、表格等,或者提出不合规不合理不切实际的工作要求,让基层无所适从。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2条之规定,党员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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