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政办〔2020〕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濮阳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我市人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六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城市规划区之外的重点镇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属于国防基础设施,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不得以收代建,不得擅自降低防空地下室等级和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第五条 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查批准书前,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六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1500元/㎡。
第七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追缴到位后,可出具人防工程竣工核实认可文件。
第八条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包括教室、实验室、室内体育馆、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报告厅、多功能厅、学生实训用房以及连接上述用房的连廊等)、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
(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予以免收;
(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四)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予以免收;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除上述规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全额上缴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减免收费范围。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专项用于安排人防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截留、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单位限期追回,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动字〔1999〕1号)向财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公共人防工程必须报市、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政策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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