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事项办理说明书(三)
一、事项名称: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二、办理主体:濮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设定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 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申请条件:
市人防办法规科检查发现和接受举报检查发现,发出警告而不进行整改的。
五、办理材料:
1.人防行政执法现场勘验笔录
2.行政执法立案报告表
3.征收人防建设费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
4.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
5.行政处罚决定书
6.重大行政行为备案材料
7.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材料
8.相关证明文书和授权书
六:办理流程:
1.相关方接收到由市人防办送达的处罚预先告知书和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
2.相关方收集办理材料,在所限日期内到市人防办进行情况说明,陈述和申辩。
3. 市人防机关依据实际情况做出行政决定。
4. 市人防机关依据行政决定结案或按相关法律程序处理后续事宜。
七、办理地点:濮阳市五一中路292号市人防办
八、办理时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时间期限办理
九、联系电话:0393—6662659
十、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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