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事项办理说明书(二)
来源:市人防办2015-7-23
浏览量:12566
一、事项名称:
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二、办理主体:
濮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 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四、申请条件:
工程管理科项目移交
五、办理材料:
1.人防行政执法现场勘验笔录
2.行政执法立案报告表
3.征收人防建设费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
4.行政征收人防异地建设费通知书
5.行政处罚决定书
6.重大行政行为备案材料
7.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材料
8.相关证明文书和授权书
六:办理流程:
1.相关方接收到由市人防办送达的处罚预先告知书和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
2.相关方收集办理材料,在所限日期内到市人防办进行情况说明,陈述和申辩。
3. 市人防机关依据实际情况做出行政决定。
4. 市人防机关依据行政决定结案或按相关法律程序处理后续事宜。
七、办理地点:濮阳市五一中路292号市人防办
八、办理时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时间期限办理
九、联系电话:0393—6662659
十、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