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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来源:2023-1-4
浏览量:1766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以下事项列入濮阳市人防办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1.人民防空建设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关于加强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局办〔200437号))

2.人民防空建设统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关于加强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局办〔200437号))

3.人民防空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关于加强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局办〔200437号))

4.人民防空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关于加强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局办〔200437号))

5.人事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布的工资(含津贴、补贴)、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以及相关的统计资料及报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军官转业安置政策和分配计划;干部任免考察材料;干部的档案及汇总名册;录用干部的计划、方案,录用干部考试的试题、试卷、备份卷和答案,干部出国进修考试的试题、试卷;人事处分决定;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依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6.财务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财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按规定应不予公开的财政资金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7.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比如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检举信原件、复印件;举报奖励审批兑现信息;纪检监察信访的调查、处理、调查报告、谈话笔录、书证等;关于“市长信箱”信件办理情况的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8.民兵及武装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关于武装工作和民兵组织工作的有关文件。(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9.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执法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其它监管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执法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10.其他内部管理资料中不宜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密文件、密码电报;内部合同和协议文本;内部统计数据;单位人员非工作联系方式;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研究中尚未实施的事务;行政复议、法律诉讼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等;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研究课题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11.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

12.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

13.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

14.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不存在的信息。

15.本机关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主要包括: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方案等。

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不予公开,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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