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进入适老模式

濮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2021-5-18
浏览量:20887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人防办机关及事业单位所产生、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市人防办机关及事业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既要防止属于国家秘密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被违法违规公开,又要防上级保密为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条  市人防办秘书科负责本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保密审查工作指导。

第六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  市人防办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责任及工作程序,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分管领导。未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加强保密教育,并定期组织涉密人员参加专项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人必须经过有关保密培训。

第九条  市人防办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条  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提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及内容;

(二)政府信息可以公开或者不可以公开的依据或理由;

(三)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或者保密组织、机构的意见。

第十五条  对行政机关提交的确定申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人防办自觉接受市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本单位及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问题。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分管保密审查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申请单位:

 

 

申请保密审查事项:

 

 

单位保密机构审查意见:

 

 

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上级机关审批意见:

 

 

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意见:

 

 

备注

说明:1.此表为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需提申请保密审查时使用。

     2.如需上级机关或保密部门审批意见,按单位领导批示意见进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