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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2021-4-2
浏览量:41658

中共濮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5

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根据市纪委监委《关于开展以案促改工作通知》和《关于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的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办重新修订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制度,经办党组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2.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3.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

          4.行政执法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5.关于调整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及职责的通知

2020716

附件1

濮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结合本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秘书科(法规科)对负有行政执法职能科室、直属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本办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上级及和本单位法规科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是指根据工作职责负有对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权利,并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本办领导和负责法制、监察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受市人防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秘书科(法规科)负责实施。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3.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执法活动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5.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6.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7.其它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第八条  实行行政执法情况的汇报制度。每季度将行政执法工作向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进行汇报;每年年底前要将执法综合情况向市人防办作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能及时纠正的要及时纠正,造成影响的要提交有关部门处理。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由监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任批准后进行处理,并按过错追究和评议考核有关规定执行。若发现违纪行为,由监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任批准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2

濮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一、为了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人防行政执法是指本办依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市城区规划范围内人防工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并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作出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三、人防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四、人防行政执法必须程序合法、规范,同时又符合省人防主管部门规定的执法岗位程序规定。

五、本办作为市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六、市人防办在必要时可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协助执法。

七、对人防行政执法工作实行评议考核,考核情况列入本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和评先评优条件。

八、市人防办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九、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才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上岗执法。

十、人防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未出示、出示虚假的或出示他人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处理。

十一、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申请回避:

(一)执法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执法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十二、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必须依据《行政处罚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对同一案件和同一当事人,行政处罚行为可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并进行,也可分开处理,以不违反简便原则为准。

十三、行政处罚要坚持事实调查与处罚决定分开的原则。除按简易程序处理或遇紧急情况外。

十四、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及履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义务。

十五、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申请复议人的陈述,要详细登记、记录,符合申请复议条件并属我办管辖的行政案件,均应受理,并依照规定程序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十六、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应积极应诉。

十七、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具体行政决定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建立人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对行政执法情况或重大典型案件,应组织检查。发现承办人有违法违纪现象的,必须责令改正。

十九、每年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作出考核决定。

二十、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每年年终将本单位年度执法或专项执法情况,尤其是听证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报告。

若遇有重大执法问题,必须立即报告。

二十一、人防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有关条款规定职责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制度》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对作出显著成绩的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二十三、本部门人防行政执法,应当接受同级人大、政府和军事机关的检查监督。

附件3

濮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素质,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执法案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本制度实行个案制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担当、责任心强;

(二)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五)具备完成执法工作的健康身体。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案件主办人

(一)尚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

(二)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合担任的;

(三)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四)在以往案件办理中有重大过失且未改正的。

第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办理立案报批手续,担任承办案件调查组组长,拟定案件调查方案,依法推进案件办理;

(二)负责办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报批手续;

(三)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件材料送法核部门法核;

(四)对本机关执法领导小组、法核部门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实施;

(五)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办理告知事项;

(六)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负责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八)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参加听证,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陈述,并进行质证、辩论;

(九)负责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督促、教育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对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事项;

(十二)负责所办案件法律文书的制作和存档工作

(十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对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取消其案件主办人资格,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或程序的;

(二)以伪造、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隐瞒、销毁证据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野蛮执法、打击报复或故意纵容涉案当事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当事人财物及服务的;

(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六)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案情的;

(八)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因办案不力未能完成调查任务的;

(九)行政执法业务考试不及格的;

(十)其他不适应继续担任主办人情形的。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主办人不承担责任:

(一)执法领导小组未采纳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建议,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

(二)认为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有错误的,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和要求立即执行的;

(三)其他非主办人过错或其他依法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主办人具备下列情形的,有本单位或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圆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

(二)主办案件结案率达95%的;

(三)案件质量较优,年度内主办案件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的;

(四)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创新执法方式,其经验或建议被上级机关推广的;

(五)案件调查组内部团结协作,严格遵守办案纪律的。

第十一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各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执行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和不当行为。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4

行政执法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一、为保障做好人防行政执法工作,避免因交接不到位,衔接不及时,导致工作延续性难以保证的问题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工作小组全体成员。

三、执法工作小组各岗位人员在工作岗位调整、离职或调出时,都必须依照本制度,办理工作交接。

四、工作交接的责任主体分别为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移交人是指将所负责工作、资料和物品移交给接收人的人员;接收人是指接受移交人所移交的工作、资料和物品的人员;监交人为行政执法工作小组分管领导,监督移交人、接收人进行工作交接。

五、当出现工作交接情形时,移交人应在离岗前完成工作交接,避免工作出现断档。

六、移交人交接时,应将自己所负责工作的全部事项及相关资料、物品予以交接。包括已完成的工作事项及相关资料、物品,未完成的工作事项及相关资料、物品,已接手但尚未开展工作的事项及相关资料、物品。

七、根据交接内容,填写《行政执法工作交接清单》,并将移交事项及相关资料、物品等逐一交代、清点完毕。最后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在《行政执法工作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八、工作交接完后,接收人对交接的工作尚有不清楚的,应及时联系移交人,移交人必须积极配合接收人,直到交接清楚。

九、本制度自引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可调整补充。

附件5

濮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调整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成员及职责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人防依法行政,全面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结合我办实际,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进一步明确人防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职责,并对成员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

组长:梁殿仓

成员:杜社敬、黄俊立、张  燃、常志宽

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市人防办行政执法工作,研究决定行政执法工作重大事项,根据领导班子成员分工,黄俊立同志分管行政执法工作小组工作。

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人防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定期组织研究在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3.对执法工作小组提出的违法案件立案、听证、处罚等事项的建议进行决策,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

4.定期听取执法工作小组的工作情况报告,指导行政执法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5.根据工作开展的需要,及时调整充实行政执法工作小组成员。

二、行政执法工作小组

组长:王 

成员:宋志刚、靳国龙、左喜党、孙俊娜、刘夏飞

行政执法工作小组在行政执法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人防行政执法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承办举报不修建人防工程、侵占、破坏人防工程等违法行为的受理及查处工作。

2.人防审批后违反“三同步”原则,经工程科多次催办未果的人防工程项目,经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同意,由工程科以书面形式转交执法工作小组依法查处。

3.负责对所承办行政执法案件的立案、听证、处罚等事项提出建议,供行政执法领导小组作出决策。

4.负责承办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工作。

5.完成行政执法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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