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试行)
本办《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试行)》系本办《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试行)》中的分则,包括:第一章第四条,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五章二十四条,第六章三十条(第四款),第七章第三十条(第四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八章,具体摘录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严格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三章 决策起草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决策起草科室应征询专家及法律顾问意见,并形成《咨询论证报告》。
第十四条 决策起草科室应当根据专家咨询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将决策方案草案修改形成决策征求意见稿。
第五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可采用书面审查或专家论证等方式。合法性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
调查研究和专家咨询论证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六章 审议决定
第三十条 决策起草科室应当将决策草案提请办主任办公会审议,并提交以下资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如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听证报告等;
第七章 决策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实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制度。评估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三)评估委托专业研究机构进行的,该专业研究机构应承当未曾参与决策起草阶段的相关论证评估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事项,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实施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或处分。
第四十四条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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