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单位 |
1 |
全市“9·18”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日系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
市人防办指挥通信科、 市人防信息保障中心。 |
2 |
人防主题宣传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三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
市人防办秘书科 |
3 |
组织有关部门 建立群众防空组织开展防空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提供。第四十二条: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一)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五)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
市人防办指挥通信科市人防信息保障中心 |
4 |
试鸣防空警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
市人防办指挥通信科市人防信息保障中心 |
主办:濮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技术支持:华网传媒